(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投资者、承包商及相关利益方应依法做好廉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承包工作公平进行。
(2)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的递交期限,应当符合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不得擅自变更。
(3)收取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
(4)投资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中标结果。
(五)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投资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投资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工程咨询服务中的评标与定标
(1)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与承包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承包商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有)。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资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校准
(1)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投资者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投资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承包商。
(3)中标通知书对投资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资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