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监理潜规则的主要原因
1.潜规则的动因是建设监理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建设监理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变化。
据调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实际上一直处于恶性竞争状态,有价无市,行业自残。虽然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物价局在2007年联合下发了670号文件,提出了不同投资规模项目的收费标准,从500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设监理企业对房地产项目收取的不切实际的费用,只能维持在国家收取费用的30%到40%,而其他项目的收费一般在国家收取费率的50%左右。这种企业用既得利益换取监理项目的行为,延伸出了上岸、订立建设监理项目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的出现,不仅损害了监理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使其腐败。扰乱了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监理企业以这种自残的方式拿到工程后,只能听投资方的,对施工企业要求不高。因为一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建设监理企业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或者搞不好就会赔钱。
2.工程监理机制面临两难。
经过10年的监理实践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监理企业无法应对实际工程监理过程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建筑法》颁布10年以来,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从政府的集中投资转向了政府对多种经济体的混合投资并存。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由内资向多元化融资的转变,改变了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管对象。此外,近10年来国内众多建筑企业的不断重组改制,建筑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带来了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的变化,从甲方和乙方两方面提出了建设监理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要求,表面上看法律赋予的权利似乎很大,但在实际的工程监理过程中, 建设监理企业无权对施工企业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导致建设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在工程监理的某些方面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达成默契或妥协,在远处起到警察的作用,在近处起到保安的作用。
3.工程监理业务无法落实。
表面上看,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似乎在履行“准执法”的监理职能,但不难发现,目前很多工程监理公司从事的业务,多是原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行使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这种把执法者的法律法规交给执行者的做法,相当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委托”,但监理企业作为“受托”方,无法绕过一个执法门槛,监理公司作为企业,没有执法权。被执行人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执行法律是违法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完成这种“合法委托”并生存下去,只能采取灵活或折中的方法开展业务,进行监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